2019-10-30 13:1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原标题:国瀚基金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解舒华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国瀚管理有限 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
原标题:国瀚基金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解舒华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国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解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瀚基金”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二、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
三、部分基金存在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情形。
四、部分基金未按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解舒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瀚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解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瀚基金应当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与当事人一起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解舒华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瀚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当事人解舒华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为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解舒华在该公司任监事。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杭州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海富创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解舒华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原标题:国瀚基金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解舒华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国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解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瀚基金”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二、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
三、部分基金存在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情形。
四、部分基金未按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解舒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瀚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解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瀚基金应当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与当事人一起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解舒华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瀚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当事人解舒华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为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解舒华在该公司任监事。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杭州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海富创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解舒华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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