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0 14:1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一、各类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 ”)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相关
一、各类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相关数据的通知》称,自2019年9月10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本段下称“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对于2019年第三季度新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协会将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为其提供2019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该通知同时指出,各管理人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对其信用信息报告存疑,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协会于2019年9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郑重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名义虚假审批私募基金违法行为的提示》称,协会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名义和公章,虚假制作《关于准予盈圣创投5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非证券类投资基金(LOFI)注册的批复》,诱导和欺骗投资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和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协会不出具批复函类证明文件。对于任何冒用协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协会请投资者,并要求各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协会举报。
二、新规简述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于2019年9月5日发布《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下称“问题基金退出办法”),对深圳市辖区的问题私募基金的有序退出进行了详细规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内的首个专门针对基金退出的法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内容包括:
1.问题私募基金的类型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按现有条件无法解决;基金各主体就基金退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重大投资损失;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发现基金存在重大问题;其他影响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
2.基金退出所涉机构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机构:
(1)清退组:清退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1人)。须设置组长,原则上应由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清退组履行特定工作职责[1],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投资者大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选举投监会成员,确定退出方案及执行期限以及有利于推进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投资者自对剩余基金份额成功确认之日起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享有投票、选举和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网络、通讯、邮寄等。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即同时满足三个“三分之二”。
(3)投监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退出活动。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7人奇数位组成,并设置2-4人候补成员。投监会成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2]。投监会候选人采取自荐方式,并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清退组依据投资者总人数确定,原则上不超9人。会长为必备职位,须经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投监会成员在特定情形[3]下可被解除或免去职务。投监会履行特定工作职责[4],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基金退出程序
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除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或存在其他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根据问题基金退出办法,我们梳理出退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清退组发出退出通知并进行基金份额确认(投资者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管理人登记的信息为准);
(2)清退组进行清产核资,并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3)清退组牵头制定退出方案,并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一、各类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相关数据的通知》称,自2019年9月10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本段下称“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对于2019年第三季度新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协会将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为其提供2019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该通知同时指出,各管理人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对其信用信息报告存疑,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协会于2019年9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郑重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名义虚假审批私募基金违法行为的提示》称,协会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名义和公章,虚假制作《关于准予盈圣创投5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非证券类投资基金(LOFI)注册的批复》,诱导和欺骗投资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和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协会不出具批复函类证明文件。对于任何冒用协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协会请投资者,并要求各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协会举报。
二、新规简述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于2019年9月5日发布《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下称“问题基金退出办法”),对深圳市辖区的问题私募基金的有序退出进行了详细规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内的首个专门针对基金退出的法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内容包括:
1.问题私募基金的类型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按现有条件无法解决;基金各主体就基金退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重大投资损失;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发现基金存在重大问题;其他影响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
2.基金退出所涉机构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机构:
(1)清退组:清退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1人)。须设置组长,原则上应由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清退组履行特定工作职责[1],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投资者大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选举投监会成员,确定退出方案及执行期限以及有利于推进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投资者自对剩余基金份额成功确认之日起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享有投票、选举和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网络、通讯、邮寄等。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即同时满足三个“三分之二”。
(3)投监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退出活动。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7人奇数位组成,并设置2-4人候补成员。投监会成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2]。投监会候选人采取自荐方式,并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清退组依据投资者总人数确定,原则上不超9人。会长为必备职位,须经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投监会成员在特定情形[3]下可被解除或免去职务。投监会履行特定工作职责[4],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基金退出程序
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除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或存在其他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根据问题基金退出办法,我们梳理出退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清退组发出退出通知并进行基金份额确认(投资者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管理人登记的信息为准);
(2)清退组进行清产核资,并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3)清退组牵头制定退出方案,并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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