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2 00:2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湖北证监局发布对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与《2016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湖北证监局发布对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与《2016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华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任董事长代松、时任副董事长刘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湖北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华安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如下: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股份或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东信路创业街3栋401室,法定代表人代松。
代松,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时任华安股份董事长。
刘艳,女,1965年10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时任华安股份副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安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刘艳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经查,华安股份通过管理公司时任出纳杨某账户(以下简称杨某账户)对外进行结算,因此,杨某账户认定为公司管理账户,杨某账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艳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关联交易。经查,2015年,杨某账户转给刘艳账户14,060,714元,刘艳账户转给杨某账户9,577,911元,关联交易合计23,638,625元。公司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公司未披露与光谷华源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刘艳持有光谷华源45%的股份,并担任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华源”)监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光谷华源属于华安股份的关联方。光谷华源于2015年8月4日向华安股份借款30万,2015年11月11日向华安股份借款20万,合计借款50万元,公司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2015年年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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