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2 15:33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银保监会将鼓励保险业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11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保障体系,下一步,银保
【银保监会将鼓励保险业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11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保障体系,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鼓励保险业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产品供给,引导保险业深度融合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部门将一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二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等。(证券时报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11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保障体系,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鼓励保险业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产品供给,引导保险业深度融合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部门将一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二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等。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10号
王凤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医保等部门,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提升医保筹资水平,完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之间的平等协商等措施,妥善解决拖欠医院医保资金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在医院垫付资金中,有部分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医保拒付费用,而“应收医疗款”是指医院在期末尚未收回的本应由相关付款方支付的医药费用。按照医保协议,医保拒付的不合规、不合理支出不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内,医疗机构要自行承担。同时,近几年出现公立医院要求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医保拒付费用情况,以弥补医院“亏损”,使得隐形负债变成了事实上的财政负担,增大医保基金支出负担,加剧财政的医保基金兜底风险。
二、关于医保资金分配向公立医院倾斜
医保部门在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医保资金分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因此,医保基金的支付不以所有制不同为标准,而是需要建立有效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主动降低成本,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同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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