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0 00:4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并对深圳先行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并对深圳先行示范区提出了五大战略定位,而其中高质量发展高战略定位的首要任务便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圳作为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排头兵,诞生了一大批创新型企业,而在意见的指导下,创新型企业必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也将吸引更多的创投企业、创投基金进入深圳,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本文拟介绍归纳深圳本地关于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为已进入或有意进入深圳的创投企业、创投基金提供一些参考。
一、总则性规定
1、《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该条例是深圳市关于创业投资层级最高的法律法规,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条例主要提到以下主要内容:
(1)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
(2)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其中前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后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3)设立程序: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管理机构均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4)创业投资机构可从事的业务:①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②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5)优惠性政策:①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投资;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③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不受限制。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针对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出了若干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2)优惠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15/3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1000/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30/5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1000/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3)补充规定: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1、《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通知》
该通知就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政部财税55号文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通知,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条件为: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注册基本规定的;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总资产的20%;未投资上市企业,未从事担保业和房地产业;具备3名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
结合财政部文件,创业投资基金可获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创投企业或者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主体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投资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深圳市地方税收的减免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内容为: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附属政策
该管理办法及附属政策给予了金融类企业若干优惠措施,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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