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22:2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回归投资方式属性 PPP发展进入新阶段】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098号,以下简称“1098号文”),笔者最大
【回归投资方式属性 PPP发展进入新阶段】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098号,以下简称“1098号文”),笔者最大感触是1098号文使PPP回归了投融资属性,它回答了当前制约PPP项目的几个重大问题:投资可行性论证、资本金和融资难问题。(中国经济导报)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098号,以下简称“1098号文”),笔者最大感触是1098号文使PPP回归了投融资属性,它回答了当前制约PPP项目的几个重大问题:投资可行性论证、资本金和融资难问题。
PPP模式具有多种属性,既是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的采购关系,也是投资者与实施机构的投资关系,还涉及借款人(投资者)与贷款的融资关系。这一轮PPP模式大发展的5年来,人们重视了其采购属性,但忽视了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的属性。如果把PPP模式当作一种投资方式来看待,也许有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做好可行性论证,有助项目落地
目前,通过了“两评一案”论证的PPP项目规模已超13万亿,静待投资签约和融资到位。为什么存在PPP项目的落地难?从笔者接触的项目来看,是因为有些项目既未从投资者角度审慎论证项目财务可行性,也没有从贷款银行角度严格论证融资可行性,造成项目对投资者和贷款银行都缺乏吸引力。
根据实践中具体项目的情况,地方政府推出的PPP项目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暂时不该上的项目。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实际状况,什么项目都要上。一些项目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不大、一些项目超前规划盲目上马,这些项目不该上,更不应该使用PPP模式。
第二类项目有建设必要性,但不适合用PPP模式。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具有公益性、外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应以政府投资和融资为主,PPP模式只是重要的补充,这一类项目应使用地方政府合法的融资渠道来加以解决。
第三类是棚改等政策性项目,有一定收益但收益率较低,不太适合PPP模式。
第四类才是好的PPP投资项目,项目自身的现金流很好,经济强度够得上使用商业银行的贷款。
经济下行时期,投资者缺少好项目、金融机构存在“资产荒”,而实际上基础设施、市政具有稳定长期的现金流,经济强度可以预计,便于投资人和贷款银行预测项目收益和风险,是很好的投资对象和融资对象。因此,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优质PPP项目的投资签约和融资到位不会是件难事。
落实项目资本金,推动PPP高质量发展
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多起因中标人出资不到位、未按时成立项目公司等原因,实施机构取消《PPP项目》的例子。1098号文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它抓住了投资项目资本金这一关键问题,有利于PPP的可持续发展。
本轮PPP最活跃的社会资本方是建筑企业,一些国企由于体制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市值管理的需要,存在过度扩张的冲动;建筑企业为拿到施工项目,带着“以少量投资带动施工”的思维参与到PPP中来。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项目启动的前提,也是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为提高资本金出资能力,部分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成立,再与基金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去投标,这样投资项目在形式上达到了资本金比例,虚增了的出资能力,形成了建筑企业的资本金泡沫。这种做法有悖于1996年国发35号对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即资本金应具备非债务资金、无息和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三个要素。这样对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三方实际都是有危害的,社会资本没有真正的投资(出资)能力,在项目遇到较大困难时,项目失败可能会给当地地方政府留下烂摊子。实践中已有多家过度扩张的PPP明星企业,不得不出让股权挽救
财务危机。大型建筑企业的资本金泡沫,对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显然也存在较高风险,资本金泡沫不利于整个PPP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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