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8 07:56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9年7月31日
赎回价格:100.34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8月1日
当期转股价格:11.27元/股
赎回登记日下一交易日起,“生益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生益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生益转债(110040)”和“生益转股(190040)”摘牌日:2019年8月1日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生益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19年7月31日当日及之前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生益转债(110040)”(以下简称“生益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赎回条款。2019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生益转债”的议案》, 同意对全部已发行的“生益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提前赎回全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生益转债”。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7月25日及7月26日分别公告了《关于提前赎回“生益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生益转债”赎回的公告》及《关于“生益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再次向全体生益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1.27元/股)的130%(含130%),即不低于14.651元/股,已触发上述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7月3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生益转债”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4元/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期间的票面利率为0.5%,计息天数为249天,当期利息 IA=B×i×t/365=100×0.5%×249/365=0.34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0.34=100.34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3.40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7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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