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19:29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原标题:龙发制药一周两收监管书 实控人焦家良兄弟吃警示函 昨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存在以
原标题:龙发制药一周两收监管书 实控人焦家良兄弟吃警示函
昨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发制药”,871290)于2017年11月8日与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保龙”)在北京市东城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龙发制药以每股9.5元的价格向嘉兴保龙发行股份757.89万股。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8日,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焦家良及配偶郭某秀、焦少良及配偶高某霞、龙发制药控股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等5方与嘉兴保龙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以龙发制药为标的公司,设置2017年-2020年各年的目标和净利润底线,若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目标净利润,则焦家良、焦少良等五方需对嘉兴保龙予以现金补偿;若标的公司2017年-2020年任一年未实现当年的净利润底线、标的公司未能于2020年末提交公开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文件、标的公司股票未能于2021年末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等三种情况中任一被触发,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收购其所持有的龙发制药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嘉兴保龙支付款后,标的公司若以低于协议记载的发行价格发行任何股份,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补偿差价等。上述约定可能对龙发制药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上述《协议书》签署后,焦家良、焦少良作为协议签署当事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这是龙发制药在4天之内收到的第二份监管书。10月28日,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龙发制药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二、公司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龙发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发制药前身为成立于1985年的楚雄州制药厂,1998年8月,楚雄州制药厂改制为楚雄雁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13日,更名为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名称由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03%;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9.36%;云南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61%。当事人焦家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90%股份,焦少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焦家良、焦少良最终持有龙发制药股份比例分别为72.09%、8.07%,二人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同时,焦家良现任龙发制药董事长,焦少良现任龙发制药总经理。
龙发制药于2017年4月5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3158.09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601377.SH),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原标题:龙发制药一周两收监管书 实控人焦家良兄弟吃警示函
昨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发制药”,871290)于2017年11月8日与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保龙”)在北京市东城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龙发制药以每股9.5元的价格向嘉兴保龙发行股份757.89万股。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8日,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焦家良及配偶郭某秀、焦少良及配偶高某霞、龙发制药控股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等5方与嘉兴保龙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以龙发制药为标的公司,设置2017年-2020年各年的目标和净利润底线,若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目标净利润,则焦家良、焦少良等五方需对嘉兴保龙予以现金补偿;若标的公司2017年-2020年任一年未实现当年的净利润底线、标的公司未能于2020年末提交公开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文件、标的公司股票未能于2021年末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等三种情况中任一被触发,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收购其所持有的龙发制药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嘉兴保龙支付款后,标的公司若以低于协议记载的发行价格发行任何股份,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补偿差价等。上述约定可能对龙发制药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上述《协议书》签署后,焦家良、焦少良作为协议签署当事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这是龙发制药在4天之内收到的第二份监管书。10月28日,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龙发制药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二、公司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龙发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发制药前身为成立于1985年的楚雄州制药厂,1998年8月,楚雄州制药厂改制为楚雄雁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13日,更名为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名称由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03%;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9.36%;云南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61%。当事人焦家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90%股份,焦少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焦家良、焦少良最终持有龙发制药股份比例分别为72.09%、8.07%,二人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同时,焦家良现任龙发制药董事长,焦少良现任龙发制药总经理。
龙发制药于2017年4月5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3158.09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601377.SH),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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