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08:1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 公司 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对内谁收取回扣就开除谁,甚至是移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对内谁收取回扣就开除谁,甚至是移交司法处理;对外取消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资格,哪怕会影响我们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个健康的组织文化,远比收入多少更重要。”此前不久,行长田惠宇在内部的一段讲话引发广泛关注。
8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商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3月,银保监会便已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对于佣金问题,《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银保“小账”待规范
银保“小账”问题曾饱受争议。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向银行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奖励,因此受罚的银行、保险公司大有人在。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同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此外,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银保合作应该构建健康的发展关系。原本单一依靠储蓄型或投资型寿险产品,以及分销协议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应该建立资源整合的联动机制,明确目标客户定位,进行充分的市场,使得双方都能参与其中。”
银保渠道回归保障
目前,银保合作以分销协议为主,即银行代销。其中,银行传统代销的保险产品多为两全险、年金险等传统寿险产品和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寿险产品等。
《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对内谁收取回扣就开除谁,甚至是移交司法处理;对外取消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资格,哪怕会影响我们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个健康的组织文化,远比收入多少更重要。”此前不久,行长田惠宇在内部的一段讲话引发广泛关注。
8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商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3月,银保监会便已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对于佣金问题,《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银保“小账”待规范
银保“小账”问题曾饱受争议。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向银行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奖励,因此受罚的银行、保险公司大有人在。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同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此外,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银保合作应该构建健康的发展关系。原本单一依靠储蓄型或投资型寿险产品,以及分销协议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应该建立资源整合的联动机制,明确目标客户定位,进行充分的市场,使得双方都能参与其中。”
银保渠道回归保障
目前,银保合作以分销协议为主,即银行代销。其中,银行传统代销的保险产品多为两全险、年金险等传统寿险产品和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寿险产品等。
《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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