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1 19:0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预防为主,优化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早期干预、共建共享,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事业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事业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健康深圳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行动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行动开展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六条【健康湾区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健康权益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损害居民健康权益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事业做出贡献和支持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通报。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十条【健康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健康建设用地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公共健康服务设施用地,完善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健康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服务设施。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应当与本市健康服务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标准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专项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体现促进和维护健康的原则,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规划制定的重要因素或者内容。
第十三条【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市区两级健康服务体系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发展方向以及相互之间的服务协同关系。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生态文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预防为主,优化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早期干预、共建共享,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事业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事业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健康深圳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行动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行动开展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六条【健康湾区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健康权益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损害居民健康权益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事业做出贡献和支持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通报。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十条【健康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健康建设用地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公共健康服务设施用地,完善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健康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服务设施。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应当与本市健康服务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标准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专项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体现促进和维护健康的原则,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规划制定的重要因素或者内容。
第十三条【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市区两级健康服务体系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发展方向以及相互之间的服务协同关系。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生态文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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