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9 12:0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 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称,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称,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要多措并举,抓好生猪养殖链条上各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短期内控制乃至根除非洲猪瘟疫情。
以下是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这场战役必须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全产业链参与,找准关键点。生猪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相对于上游的2600万家养殖场、下游的530多万家猪肉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场所,生猪屠宰企业就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要多措并举,抓好生猪养殖链条上各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短期内控制乃至根除非洲猪瘟疫情。
一、关于加强饲料原料管控
为加强饲料原料管控,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第91号,明确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措施,要求屠宰企业加强猪血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把好猪血原料安全关;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把好原料、工艺和成品出厂关,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和出厂产品非洲猪瘟检测制度;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 关于强化产销衔接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强化源头管控,规定有关地区调出种猪、商品仔猪和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比例,明确在产地检疫中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施省内“点对点”调运,解决生猪压栏问题,出台《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和执行生猪调运监管规定,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三、 关于非洲猪瘟检测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形成一定污染面,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各个环节都存在传播风险。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全面管控传播风险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第64号公告、第91号公告、第119号公告、第172号公告,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9号),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多环节共同发力,严防非洲猪瘟扩散蔓延。
四、 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疫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称,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要多措并举,抓好生猪养殖链条上各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短期内控制乃至根除非洲猪瘟疫情。
以下是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但引发疫情的风险因素很多,形势严峻复杂,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这场战役必须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全产业链参与,找准关键点。生猪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相对于上游的2600万家养殖场、下游的530多万家猪肉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场所,生猪屠宰企业就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抓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要多措并举,抓好生猪养殖链条上各环节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短期内控制乃至根除非洲猪瘟疫情。
一、关于加强饲料原料管控
为加强饲料原料管控,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第91号,明确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措施,要求屠宰企业加强猪血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把好猪血原料安全关;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把好原料、工艺和成品出厂关,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和出厂产品非洲猪瘟检测制度;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 关于强化产销衔接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强化源头管控,规定有关地区调出种猪、商品仔猪和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比例,明确在产地检疫中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施省内“点对点”调运,解决生猪压栏问题,出台《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和执行生猪调运监管规定,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三、 关于非洲猪瘟检测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形成一定污染面,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各个环节都存在传播风险。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全面管控传播风险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第64号公告、第91号公告、第119号公告、第172号公告,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9号),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多环节共同发力,严防非洲猪瘟扩散蔓延。
四、 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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