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0 00:46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近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中经久不衰的违反犯罪行为——操纵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种,手段令人眼花缭乱,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
近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中经久不衰的违反犯罪行为——操纵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种,手段令人眼花缭乱,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技术优势进行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的行为屡有发生,过去比较常见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通过短线操纵集中竞价,尤其是利用多个关联账户通过互联网下单交易的操纵市场行为越发明显。另一方面,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从过去的几十万、几百万,发展到现在的成交额普遍千万以上,部分典型案件甚至达到百亿量级,违法所得也达到亿元级别。在此,特选取最近处罚的一个典型案件管中窥豹,研究操纵市场行为的新特点,分析监管的新动向。
一、案例解读
7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吴毅健操纵市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吴毅健是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经查,当事人吴毅健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安某等25人名下的2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先后操纵“丰华股份”“拓日新能”“粤水电”“澳柯玛”“海信科龙”等5只股票股价,主要手法为: 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例如:2016年3月11日10:36:26至11:06:45,账户组分61笔买入“丰华股份”90.76万股,买入金额1638.44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42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85%;申报量75.6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7.40%。账户组对倒交易25.37万股, 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7.95%。“丰华股份”股价由17.30元升至18.32元,涨幅5.9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9笔卖出24.78万股,卖出金额449.99万元,对倒交易21.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7.6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10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当日11:07:06至14:59:12, 账户组卖出77.58万股,卖出金额1398.39万元,对倒交易19.18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4.72%。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0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相关事实有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资金划转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处以12795320.60元的罚款。
二、监管动向
通过吴毅健案件可以看出,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从过去的“单打独斗”“家族化”形式向公司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涉案人员调动资金、利用新技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便利和信息获取的快速,另一方面也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作案时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提供掩盖,在案发后以技术为幌子继续对抗监管机构的侦查。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仅靠监管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已经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因此,司法机关的介入显得尤为必要。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希望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 尤其是为了刚刚开板的科创板平稳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近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中经久不衰的违反犯罪行为——操纵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种,手段令人眼花缭乱,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技术优势进行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的行为屡有发生,过去比较常见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通过短线操纵集中竞价,尤其是利用多个关联账户通过互联网下单交易的操纵市场行为越发明显。另一方面,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从过去的几十万、几百万,发展到现在的成交额普遍千万以上,部分典型案件甚至达到百亿量级,违法所得也达到亿元级别。在此,特选取最近处罚的一个典型案件管中窥豹,研究操纵市场行为的新特点,分析监管的新动向。
一、案例解读
7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吴毅健操纵市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吴毅健是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经查,当事人吴毅健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安某等25人名下的2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先后操纵“丰华股份”“拓日新能”“粤水电”“澳柯玛”“海信科龙”等5只股票股价,主要手法为: 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例如:2016年3月11日10:36:26至11:06:45,账户组分61笔买入“丰华股份”90.76万股,买入金额1638.44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42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85%;申报量75.6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7.40%。账户组对倒交易25.37万股, 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7.95%。“丰华股份”股价由17.30元升至18.32元,涨幅5.9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9笔卖出24.78万股,卖出金额449.99万元,对倒交易21.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7.6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10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当日11:07:06至14:59:12, 账户组卖出77.58万股,卖出金额1398.39万元,对倒交易19.18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4.72%。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0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相关事实有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资金划转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处以12795320.60元的罚款。
二、监管动向
通过吴毅健案件可以看出,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从过去的“单打独斗”“家族化”形式向公司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涉案人员调动资金、利用新技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便利和信息获取的快速,另一方面也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作案时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提供掩盖,在案发后以技术为幌子继续对抗监管机构的侦查。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仅靠监管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已经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因此,司法机关的介入显得尤为必要。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希望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 尤其是为了刚刚开板的科创板平稳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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