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 02:22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各基金销售机构。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1)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1.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1年按365天计算,以此类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1年指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小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含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不应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业务相同。
6、定期定额投资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6. 日常转换业务
1、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各基金销售机构。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1)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1.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1年按365天计算,以此类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1年指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小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含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不应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业务相同。
6、定期定额投资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6. 日常转换业务
1、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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