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22:01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本月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六个机构共发布了16部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发文机构 数量 中国证监会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深圳
本月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六个机构共发布了16部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发文机构
数量
中国证监会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深圳证券交易所
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5
中国证券业协会
3
一、证监会
(一)《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6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新修订的内容涉及:(1)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经营能力;(2)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3)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子公司及境外机构管理;(4)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的管理要求;(5)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合规要求。
一、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股东的净资本、净资产提出硬性要求: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货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风险处置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从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且新增加了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和净资产等硬性要求。
二、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夯实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法规制度基础,。加入了“境外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新要求。在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方面,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和“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等相关材料要求。要求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需具备“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等新要求。
(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2019年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金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指引》对业务进行了规范:
(1)可参与的基金类型: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2)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应符合的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3)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应符合的要求: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2)在单券出借比例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3)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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