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1 16:59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韦伟:做个有情怀的法律人,2020年6月2日,一路跌跌撞撞中走过6年时光,连云港药神案终于迎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2020年6月2日,一路跌跌撞撞中走过6年时光,连云港“药神案”终于迎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审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
因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此次宣判采用了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
接到二审判决结果,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伟律师不禁长舒了一口气。他是该案唯一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律师。“该案的改判,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而它背后所彰显出来的我国法治的进步,同样令人鼓舞。”他说。
文/彭川
法律刚正不阿,但绝不应当冰冷
韦伟,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纪律委员会主任、京师金陵刑事辩护中心主任。在连云港“药神案”一审进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时介入。
接受委托后,韦伟迅速通过阅卷及与当事人沟通,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某某等15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先后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并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到590万元不等。
“这些药品的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也都没有中文标识,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韦伟说。
他表示,按照当时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显然,在法律意义上林某某等人销售的抗癌药属于拟定的“假药”,确属违法行为,韦伟律师说,“整体上,想为相关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难度很大。”
韦伟律师判断,这些被告确有从销售“假药”中牟利的行为,但是,这些药品已在国外获批上市,实践也证实了它对患者确实具有一定的疗效,并非医学意义上的假药。
因此在辩护律师的内心,他是同情这群被告人的。
这类被认定为“假药”的仿制药,因为便宜得多的价格,近年成为中国诸多癌症患者最后的救命稻草。仿制药被贩卖的背后,是患者生命健康权与当前药品管理秩序的冲突,是一场情与法的碰撞。
“抛开专业与理性来说,我内心还是为这些被告人抱不平的,但法律没有更改之前只能执行。”韦伟律师感慨的表示。
他一开始确立的辩护策略是确保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力争无罪的结果。
在一审的辩护意见中,韦伟律师提出自己的当事人曹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应当免于刑事处罚。他指出,关于销售假药罪的界定,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虽然后来刑法修正案(八)又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要求,但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韦伟律师表示,“通过综合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才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假药,但其疗效和质量并不假,甚至比许多有批文的抗癌药更有疗效。并且,本案公诉人此前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承认:“目前尚没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人体造成伤害,这有别于对人体造成伤害,延误治疗的假药,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法律的执行应当刚正不阿,但绝不应当冰冷。该案情况特殊,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应当深刻理解立法的本意,不能僵化执行。”韦伟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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