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22:0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继10月23日国常会提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后,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
继10月23日国常会提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后,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地具体的外汇管理优化措施。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当天表示,今年以来,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无论是从外汇供求的角度,还是从跨境收支的角度,或者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今年以来都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前三季度,境外资本继续流入,在直接投资项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008亿美元,同比上升2.9%;证券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净增持我国债券713亿美元,净增持上市股票185亿美元。
跨境贸易六项便利化举措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其中,涉及跨境贸易的有六项便利化举措。具体来看: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在货物贸易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在服务贸易方面,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同样,《通知》中关于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举措也涉及6项,分别是: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这条也是本次《通知》中最受关注的。《通知》明确,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继10月23日国常会提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后,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地具体的外汇管理优化措施。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当天表示,今年以来,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无论是从外汇供求的角度,还是从跨境收支的角度,或者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今年以来都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前三季度,境外资本继续流入,在直接投资项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008亿美元,同比上升2.9%;证券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净增持我国债券713亿美元,净增持上市股票185亿美元。
跨境贸易六项便利化举措
《通知》涵盖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大方面共计12项便利化措施,其中,涉及跨境贸易的有六项便利化举措。具体来看: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在货物贸易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在服务贸易方面,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同样,《通知》中关于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举措也涉及6项,分别是: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这条也是本次《通知》中最受关注的。《通知》明确,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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