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21:11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燕北 外汇局出手,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又迎重大举措。 日前,外汇局推12项措施,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12条措施中,包含“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燕北
外汇局出手,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又迎重大举措。
日前,外汇局推12项措施,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12条措施中,包含“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外汇局推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通知》涵盖12项内容,均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
跨境贸易方面6项措施为:
1.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2.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
3.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4.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5.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6.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跨境投融资方面6项措施为:
1.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2.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
3.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
4.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5.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6.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允许部分外资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中,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具体内容为: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这意味着,中国将允许更多外商公司投资国内公司,是中国一系列开放金融市场、吸引境外资本努力的最新举措。
此前,只有具备“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开展股权投资。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想获得“投资”的经营范围很难。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存在“申请前一年度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等非常严格的门槛限制。
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拓展境内业务、再投资的需求,但受限于经营范围而难以实现。外汇局取消限制、推出新政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解决了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
10月23日的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便作出部署,要做好稳外贸工作,确定了将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政策;推动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等建设;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尽快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要加大适应中国国内需求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和设备、零部件等进口。
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文件密集出台
进入2019年下半年以来,多地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升级,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7月份以来,上海、厦门、福建、天津、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印发了《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分别针对上海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及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这些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中,就包括10月23日常务会议提及的部分措施。例如:
资本项目业务方面,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举措。
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燕北
外汇局出手,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又迎重大举措。
日前,外汇局推12项措施,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12条措施中,包含“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外汇局推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通知》涵盖12项内容,均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
跨境贸易方面6项措施为:
1.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2.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
3.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4.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5.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6.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跨境投融资方面6项措施为:
1.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2.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
3.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
4.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5.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6.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允许部分外资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中,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具体内容为: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这意味着,中国将允许更多外商公司投资国内公司,是中国一系列开放金融市场、吸引境外资本努力的最新举措。
此前,只有具备“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开展股权投资。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想获得“投资”的经营范围很难。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存在“申请前一年度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等非常严格的门槛限制。
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拓展境内业务、再投资的需求,但受限于经营范围而难以实现。外汇局取消限制、推出新政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解决了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
10月23日的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便作出部署,要做好稳外贸工作,确定了将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政策;推动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等建设;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尽快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要加大适应中国国内需求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和设备、零部件等进口。
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文件密集出台
进入2019年下半年以来,多地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升级,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7月份以来,上海、厦门、福建、天津、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印发了《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分别针对上海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及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这些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中,就包括10月23日常务会议提及的部分措施。例如:
资本项目业务方面,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举措。
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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