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2 16:46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浙江杭州一家企业开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氏集团”)近期与多家银行打官司,涉及到主张300张、约4000万元票据的权益。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时间已经时隔6年以上,企
浙江杭州一家企业开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氏集团”)近期与多家银行打官司,涉及到主张300张、约4000万元票据的权益。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时间已经时隔6年以上,企业如今是否还能享有票据的民事权益在银行和企业间存在一些争议。
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在每一起票据纠纷官司中的涉案金额不大,但是数量非常多,官司也遍及各地法院。据开氏集团陈述,其内部财务人员因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移交存在疏漏,导致银行承兑汇票被遗漏在保险柜内,而企业6年后才发现,到银行兑现遭到拒绝,因此通过诉讼方式请求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如果票据过期仍然能主张权益,那么票据时效的意义就不大了。在票据超过最后期限后,企业就已经丧失了票据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票据过期的过错并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企业自身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股份行人士对此表示。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认为:“票据严重超过时效兑现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从流程上看,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出票人出票后通常对应的是货物,而受让方则对应货款。如果银行承兑汇票不兑现直接权利消灭,那么企业所受损失后的受益方归其他人,这明显有悖于商业公平原则。然而,银行是一个重视业务流程的金融机构,票据有兑现期限,超过时效流程上就行不通,也只能通过司法解决。”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权利丧失所产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驳回开氏集团诉讼请求的法院则认为,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开氏集团提起诉讼之日已超过请求被告返还票据利益的诉讼时效。总体来看,多数法院支持了开氏集团的返还票据利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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