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08:35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伊汇检罚〔2019〕5号)显示, 股份 有限 公司 霍尔果斯市支行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 货物 贸易项下外汇现钞 收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伊汇检罚〔2019〕5号)显示,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支行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现钞收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局对其罚款5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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