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0 20:3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及 会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601579.SH)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会稽山存在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会稽山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共计9500万元,永仁实业系会稽山关联方,且永仁实业将上述资金给了会稽山的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
会稽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金建顺、傅祖康、唐雅凤分别作为会稽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是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会稽山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会稽山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浙江证监局请会稽山对内部控制开展全面自查,对所有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会稽山于1993年10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4.98亿元,于2014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金建顺为法人代表。截至2019年6月30日,精功集团为会稽山第一大股东,持股1.64亿股,持股比例32.97%;精功集团第一大股东为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6.25%,第二大股东为金良顺,持股比例8.15%,金良顺与当事人金建顺为兄弟关系,当事人金建顺和傅祖康在精功集团各持有1.33%比例的股份;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金良顺,当事人金建顺与傅祖康各持5.97%比例股份。
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为会稽山全资子公司,当事人傅祖康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当事人金建顺、唐雅凤为董事。
金建顺自2013年9月27日起任会稽山第三届、第四届董事长、董事,任期至今年9月25 日;傅祖康自2013年9月27日起任会稽山第三届、第四届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任期至今年9月25 日;唐雅凤自2013年9月27日起任会稽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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