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18:5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史上最严!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怎么办?这份最高院文件能帮到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
【史上最严!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怎么办?这份最高院文件能帮到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上述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证券报)
假如你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不要悲伤,不要心急,也许最高院的这份会议纪要可以帮到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
上述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康欣表示,此六条加强了金融产品发行方和卖方的责任义务,对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金融产品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金融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很难理解,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背景下,就非常有必要把优势信息一方的责任加强。
专业法律人士指出,上述六条都是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也为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金融消费者福音?
专业律师逐条解读
中证君采访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汪龙,对上述六条指引进行了逐条解读。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一旦涉诉,这些或可作为参考。
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销售行为违规,可以请求卖方机构赔偿吗?
会议纪要72条明确了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生效前的订立合同阶段,卖方机构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金融消费者最终没有与卖方机构签署协议,如果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机构销售行为违规而使得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也有权向卖方机构请求赔偿。
另外,由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通常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次纪要将销售机构也纳入统一管理,认定销售机构的义务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遭受损失后,可以向谁索赔?
会议纪要73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发行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就损失进行追偿时,往往遭到责任主体的相互推诿扯皮。发行人借销售者隔离金融消费者以逃避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以发行人是最终责任人为理由拒绝赔偿,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该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两者中任一主体承担责任的权利,杜绝推诿情况的出现。
诉讼中谁来举证?
会议纪要74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与卖方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金融消费者难以获悉卖方机构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很难举证证明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因此,经常出现金融消费者因无法证明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例。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平衡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的举证负担,即由卖方机构自行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如果卖方机构无法证明,则推定其未履行。该项证明责任由金融消费者转移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更为有力,责任分配也更为合理。
如何判断卖方机构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会议纪要75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卖方机构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甚至回避重点问题,往往打印一段话让金融消费者手抄一遍,即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无法真正达到提示风险和传达产品信息的目的。为杜绝这种现象,本条明确了务“告知说明义”的标准是: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卖方机构必须结合产品和金融消费者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有效果地进行告知说明,以约束卖方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减少纠纷的产生,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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