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8 15:46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经纪业务迎来规范时刻,堪称史上最严。 证监会7月26日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等多个角度入手,强化内部
经纪业务迎来规范时刻,堪称史上最严。
证监会7月26日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等多个角度入手,强化内部管理与外部追责,着力加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弥补行业在处理场外配资、“飞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业务管理“短板”,进一步消除市场混乱。
1、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等。
2、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根据投资者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者形成骚扰。
3、证券公司要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4、证券公司应当落实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要求,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异常。
5、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它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
6、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存在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不得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
7、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表现直接挂钩,禁止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看点一:经纪业务从业人迎来规范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自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问题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管理、营业网点清理规范、非现场开户推广、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各项基础性工作,证券经纪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证券经纪业务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者数量与从业人员持续增长,投资者交易较为活跃,投资者资产规模明显扩张。但是应当看到,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缺乏规定。现行法规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各方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与外延认识差异较大,不利于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与认定、打击非法证券经纪活动。
二是证券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作为连接广大投资者与证券交易场所的重要中介,理应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看证券公司对此认识不尽统一,大多数公司将经纪业务简单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
三是现有业务规则体系不完善。证券经纪业务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规定散见于证监会、交易场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统筹,部分监管要求明显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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