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 17:1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亿欧大健康10月8日消息,去年一度占据舆论焦点的“长生生物事件”,如今终于迎来了尾声。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亿欧大健康10月8日消息,去年一度占据舆论焦点的“长生生物事件”,如今终于迎来了尾声。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十)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并自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
今年1月14日,长生生物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作出对长生生物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果说3月15日是长生生物股票交易被按下“暂停键”的开始,那么如今深交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已然奏响了长生生物不再“长生”的丧钟。
颇值得玩味的是,长生生物暂停上市之前,深交所刚发布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六十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此类规范可以说是为长生生物“量身定制”。
自去年7月开始,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生生物进行飞行检查,后者因存在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最终被依法从严处理,罚款共计91亿元,并且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与此同时,“长生生物事件”也让国内疫苗监管制度的漏洞暴露无遗。
此前,我国对于疫苗的管理依据主要集中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从作用和地位来说,疫苗属于特殊药品,但《药品管理法》主要参照一般药品标准对疫苗的研制、生产进行规范,而在疫苗的流通、接种方面,则依据《疫苗管理条例》来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疫苗监管上的疏漏。
2018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修正前的《药品管理法》相比,修正草案新增了包括“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等在内的6条“疫苗条款”。
同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挂网征求意见。从当时公布的《疫苗管理法》来看,国家对于疫苗的监管问题上升到更加严格的程度。例如,按照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的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内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只能是同一个主体。
另一方面,“长生生物事件”也直接给A股的退市股炒作行为泼了一盆冷水。根据“退市新规”,“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可以预见,随着长生生物退市的尘埃落定,国内关于疫苗产业与上市公司的监管将迎来新的向好局面。而制度设计的更迭,也有望让“劣币驱逐良币”的业内乱象成为“过去式”。但除此之外,“长生生物事件”仍留有“一地鸡毛”需要处理。
4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鉴于其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无法支付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因此尚未找到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此影响,长生生物至今尚未披露2018年三季报、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和2019年半年报。
援引长生生物最后披露的2018年半年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净资产为34.1亿元,而长生生物净资产为37.46亿元。就算将上述资产全部变卖,也并不足以缴纳超91亿元的罚没款,更遑论其股东等其他债权人也需要进行相应赔付。
“长生生物事件”回顾:2018年7月11日,长生生物内部员工实名举报公司疫苗生产造假。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长春长生因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遭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并没收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生产。
2018年7月21日,自媒体兽爷发布《疫苗之王》,揭露包括长生生物在内的疫苗生产企业的发展劣迹,引起舆论对长生生物的大规模关注。
亿欧大健康10月8日消息,去年一度占据舆论焦点的“长生生物事件”,如今终于迎来了尾声。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十)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并自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
今年1月14日,长生生物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作出对长生生物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果说3月15日是长生生物股票交易被按下“暂停键”的开始,那么如今深交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已然奏响了长生生物不再“长生”的丧钟。
颇值得玩味的是,长生生物暂停上市之前,深交所刚发布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六十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此类规范可以说是为长生生物“量身定制”。
自去年7月开始,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生生物进行飞行检查,后者因存在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最终被依法从严处理,罚款共计91亿元,并且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与此同时,“长生生物事件”也让国内疫苗监管制度的漏洞暴露无遗。
此前,我国对于疫苗的管理依据主要集中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从作用和地位来说,疫苗属于特殊药品,但《药品管理法》主要参照一般药品标准对疫苗的研制、生产进行规范,而在疫苗的流通、接种方面,则依据《疫苗管理条例》来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疫苗监管上的疏漏。
2018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修正前的《药品管理法》相比,修正草案新增了包括“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等在内的6条“疫苗条款”。
同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挂网征求意见。从当时公布的《疫苗管理法》来看,国家对于疫苗的监管问题上升到更加严格的程度。例如,按照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的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内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只能是同一个主体。
另一方面,“长生生物事件”也直接给A股的退市股炒作行为泼了一盆冷水。根据“退市新规”,“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可以预见,随着长生生物退市的尘埃落定,国内关于疫苗产业与上市公司的监管将迎来新的向好局面。而制度设计的更迭,也有望让“劣币驱逐良币”的业内乱象成为“过去式”。但除此之外,“长生生物事件”仍留有“一地鸡毛”需要处理。
4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鉴于其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无法支付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因此尚未找到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此影响,长生生物至今尚未披露2018年三季报、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和2019年半年报。
援引长生生物最后披露的2018年半年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净资产为34.1亿元,而长生生物净资产为37.46亿元。就算将上述资产全部变卖,也并不足以缴纳超91亿元的罚没款,更遑论其股东等其他债权人也需要进行相应赔付。
“长生生物事件”回顾:2018年7月11日,长生生物内部员工实名举报公司疫苗生产造假。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长春长生因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遭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并没收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生产。
2018年7月21日,自媒体兽爷发布《疫苗之王》,揭露包括长生生物在内的疫苗生产企业的发展劣迹,引起舆论对长生生物的大规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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