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4 12:5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7月13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主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针对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 服务 下一步的开放举措,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总 会计 师孙
7月13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主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针对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下一步的开放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先不做全面开放。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孙天琦介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
一是“商业存在”模式。如A国在B国设立、证券机构、机构等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机构属于B国的“境内外资机构”。
二是“跨境交付”模式。如A国银行设立在A国国内,但向B国境内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此时,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未跨境,但实现了服务跨境。
三是“境外消费”模式。如A国消费者到B国开立账户享受资金结算、现钞提取、刷卡消费等服务。
四是“自然人流动”模式。如B国的自然人到A国,为A国公民提供私人顾问等服务。
孙天琦介绍了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开放的相关情况。他指出,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减让具体承诺,多集中体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不断提高。
表现在: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等。
孙天琦表示,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开放。比如“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加入WTO时已承诺部分保险服务、部分证券服务、金融信息数据服务开放。
他表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实质上维持现有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程度,先不做全面开放。目前暂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的原因包括: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协同机制还不健全;投资者、消费者投资经验有限,识别风险能力较弱。
但孙天琦透露,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但前提是司法完备、监管有效。
孙天琦表示,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有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从准入看,“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须持牌经营。他表示,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要受我国监管,给我监管部门报数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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