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9 16:2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会议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
【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会议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银保监会网站)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会议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9年二季度末,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较上季度上升1.7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8%,较上季度上升1.4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8.8%、240.1%和309.9%。经审议,105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会议认为,二季度保险业总体运行平稳,业务稳中有进,杠杆率稳中有降,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稳定,风险总体可控。同时,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保险业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
会议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增强忧患意识,把握长期大势,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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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案件风险正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从源头防堵案件风险。
监管部门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保险业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及各个业务层面,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内幕交易类、业务类、业外诈骗类等领域。
具体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侵犯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客户资金、财产、其他权益,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或将被视为重大案件。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者权益比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或风险敞口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总资产比例的百分之五(含)以上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报告法人总部和属地监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据业内人士透露称。
上述人士还透露,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和案件审结。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应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和监管督查。在处置业外案件中,查实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开展机构内部问责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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