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02:25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9月1日,是新三板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新三板评论发现,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 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9月1日,是新三板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新三板评论发现,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在此,新三板评论通俗地为大家解读一下,上述规定的意思就是自今天起,新三板原始个人所持有的原始股在二级市场交易时,将跟A股上市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一样,在交易当天收盘后的结算时间里,个人转让原始股转让溢价的20%所得税由所在公司营业部直接代扣代缴了。
同时,新三板评论认为,新三板原始股是指企业挂牌新三板时的全部股票,包括挂牌后这些股票未交易后因和公积金而孽生的股票。在这之前,新三板个人原始股东转让原始股票的所得税一直是个人自主申报。
另外,还有一个与新三板投资者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大石头也在今天正式落地。在上述的三部委规定中有一条款:“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当时很多人将此条“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误解读为在2019年9月1日之前,如果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到了原始股,投资者得自己垫付的交易所得税,而在当时引起了很多投资者和市场专家的恐慌。
记得在2018年12月7日当晚,新三板评论为缓解市场的担心和恐慌,特意写了一篇分析文章,推断在2019年9月1日之前税务机关不会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强征税。
可惜当天的文章被很多市场人士批评南山不专业会误人子弟,直到今天,终于可以证明南山当时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因为在这9个月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确实没有向新三板二级市场投资者征过交易所得税。
以下为新三板评论当日的全文:
被强烈误读的“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018年12月7日今天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原始股所得仍需参照A股标准按20%税率纳税。
本是一个对新三板天大的喜讯,却因为其中一条内容在新三板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文件中第三条“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引来很多不明真相的市场人士满屏骂声。很多人认为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就是让新三板交易的买方负责去追缴税甚至是买方去垫付税,这是对新三板投资者最大的伤害,也是对做市商最大的伤害,是新三板最新的大利空。
笔者本以为会有对税法和新三板比较熟悉的专业人士对此条款进行正确的解读,可惜苦等了一下午,依旧没等到理性的分析和解读,换来的反而是一浪胜一浪的铺天骂声,各类媒体的质疑声也四起,再加上相关职能部门可能因为周末也未能及时消除市场的疑虑,所以更加以讹传讹了。
笔者实在是看不下去一边倒的质疑声和骂声,试着寻求相关资料解开自己的疑惑,本人非税法和税务专业人士,以下解读仅为我个人浅见,仅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何为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
根据笔者查阅,文件中所指“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中的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可能就是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 何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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