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04:0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文章导读 客户买了基金,亏损算谁的?以前的答案通常是——客户自担。但北京高院最新一份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一定条件下,代销银行可能要赔付客户全部本金损失,并赔付相应
客户买了基金,亏损算谁的?以前的答案通常是——客户自担。但北京高院最新一份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一定条件下,代销银行可能要赔付客户全部本金损失,并赔付相应的利息。
基金亏60%,客户找代销赔偿根据北京高院和北京第一中院公布的法律文书,原告王某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恩济支行(下简称“恩济支行”)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6月,王某用96.6万元在恩济支行购买前海开源基金公司旗下“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28日赎回,本金亏损57.65万元。
2018年,王某将恩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亏损本金,以及本金自购买该产品到赎回之间的利息。
投资者买了一只股票型基金,亏损高达60%,作为代销方的银行是否应赔付损失?
本案关键点是:代销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推介义务。
具体来说,银行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要保证投资者与金融产品的合理匹配。包括:
1)慎重选择代销产品;
2)严格遵照风险评估结果,审慎选择销售对象;
3) 展示产品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完整向客户说明金融产品交易结构和相关风险等。
王某称,她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但2015年6月,理财经理向其推销了Q基金公司的股票基金,出于对该行和理财经理的信任,她花费96.6万元购买。
王某坚称“(代销方)未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被告方——恩济支行则称,该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某主张的财产亏损是她本人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此外,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Q基金公司)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恩济支行没有占有和使用王某的资金。
双方唇枪舌剑 究竟谁的错?1、投资者职业为金融审判人员,投资经验更高?
判决中披露了一个有趣的细节:恩济支行指出,王某是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且自2011年起多次在该行购买基金产品,存在主动要求购买涉诉基金的现实可能。
此外,王某购买涉诉基金时,恩济支行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单据也由王某本人签字确认,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定其已知悉相关风险。
然而,王某辩称,她本人虽为金融审判人员,也许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对法律风险有较高认识,但并不代表其对证券投资具有高于常人的认知。此外,2011年起有多次购买基金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她就有证券投资的经验。
2、没有打破刚性兑付?
恩济支行在二审时强调,一审法院认定恩济支行应对王某购买基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事实上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损失予以刚性兑付,显然与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银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相悖。
王某辩称,恩济支行在于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从而导致了投资者损失,这和刚性兑付毫不相关,如果恩济支行严格遵循了审慎原则,尽到其法定义务,则当然是投资者损失自负,谈不上刚性兑付。
3、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是否匹配
王某指出,代销方明知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欺骗她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恩济支行认为,财产亏损是王某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恩济支行仅是依据它申购基金提供了购买基金产品的相关服务。自王某购买上述基金至赎回,有多次赎回止损的机会,但她由于自己的原因均没有进行相关操作,以至于其损失进一步扩大。王某应对购买基金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王某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的基金归责于恩济支行,但是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己,明显不符合事实。
4、不当返利是否归还代销方
恩济支行认为,王某自2011年起多次在恩济支行购买基金产品,2015年4月9日在恩济支行曾购买一只中风险基金,王某购买当时的风险评估同为稳健型,该基金王某获利24.19万元,如果认定恩济支行与王某之间系个人理财合同关系,则王某购买该基金的收益应当计算在合同存续期间总收益内,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恩济支行。
但王某辩称,她之前投资收益有合法依据,谈不上不当得利返还。
判决:银行全额赔付!Copyright © 2002-2019 融100_金融理财平台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