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02:2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信投01”,代码“122428”。
(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期限10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2号文件批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5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5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5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八)起息日:2015年8月13日。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2.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信投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5信投01”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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