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 03:35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一起典型经纪业务纠纷!客户经理要求将650名充公客户恢复名下,补发 佣金 提成+年终奖+工资,看案子咋判 客户经理、经纪人等与证券 公司 之间,由客户提成、客户归属等引发的矛
一起典型经纪业务纠纷!客户经理要求将650名充公客户恢复名下,补发佣金提成+年终奖+工资,看案子咋判
客户经理、经纪人等与证券公司之间,由客户提成、客户归属等引发的矛盾,从来就贯穿经纪业务始终。
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了一则湘财证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与一名工作20余年的客户经理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客户经理提出补发基本工资10.91万元、将650名客户恢复至自己名下并补发佣金20万元,以及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等要求,最终法院仅支持营业部向其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8万元。
员工要求补偿工资、佣金提成、奖金等56.91万
徐某某自1997年8月1日在五里牌营业部,此前任市场部证券营销客户经理。2008年4月1日,以徐某某为乙方、五里牌营业部为甲方签订书面劳动,约定: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市场部从事营销证券经纪人工作,乙方级别为行销系列资深经理。2。乙方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津贴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绩效提成、津贴按照《经纪人营销办法》和乙方工作计提;福利由甲方按照福利待遇制度向乙方提供。
自1997年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共向徐某某发放(以下均为税前收入)基本工资23.29万元、绩效提成207.93万元、福利费8.48万元、奖金1.25万元,共计240.95万元。
那么,徐某某和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的纠纷点在哪里呢?
纠纷一: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降薪
徐某某认为,根据五里牌营业部制定的《岳阳营业部2006年度员工(营销)收入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高级客户经理上限为3500元,各级档按当月创收的净收入考核,净收入在12500元(含)至15000元之间的,底薪为三档2500元;净收入在10000元(含)至12500之间,底薪为2000元;净收入在8000元(含)10000元之间时,底薪为五档1600元。”又根据《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徐某某的基本工资晋级至2500元/月的档次后,五里牌营业部一直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徐某某发放基本工资。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单方面将徐某某基本工资降至1600元/月。
纠纷二:员工认为公司应补发奖金
徐某某认为,根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五里牌营业部应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对原告考核结果,按照五里牌营业部的奖金分配制度给徐某某发放奖金。但实际上,五里牌营业部仅于2016年给徐某某发放了不到一万元的奖金,五里牌营业部应向徐某某补发少发的资金。
纠纷三:员工认为公司将其名下650客户充公,造成佣金损失
徐某某认为,五里牌营业部强行将徐某某名下的650客户充公,造成其佣金报酬巨大损失。五里牌营业部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对徐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2017年12月1日,徐某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由五里牌营业部向徐某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91万元;
2、由五里牌营业部将充公客户共650名恢复至自己名下,并退还佣金提成至客户全部恢复到自己名下为止(暂计20万元);
3、由五里牌营业部向自己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
4、由五里牌营业部为自己补缴少缴的全部社会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五里牌营业部认为:
第一,虽然从2003年到2006年徐某某从业务员做到高级客户经理,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B类地区资深理财经理基本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2008年4月1日双方根据该办法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某的基本工资为1600元,但提高了提成比例。徐某某对双方重新约定的工资是认可的,五里牌营业部没有单方面降低徐某某的基本工资。2008年4月1日,双方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徐某某要求补发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工资差额的主张不成立,五里牌营业部应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00元(12个月*900元)。
一起典型经纪业务纠纷!客户经理要求将650名充公客户恢复名下,补发佣金提成+年终奖+工资,看案子咋判
客户经理、经纪人等与证券公司之间,由客户提成、客户归属等引发的矛盾,从来就贯穿经纪业务始终。
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了一则湘财证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与一名工作20余年的客户经理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客户经理提出补发基本工资10.91万元、将650名客户恢复至自己名下并补发佣金20万元,以及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等要求,最终法院仅支持营业部向其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8万元。
员工要求补偿工资、佣金提成、奖金等56.91万
徐某某自1997年8月1日在五里牌营业部,此前任市场部证券营销客户经理。2008年4月1日,以徐某某为乙方、五里牌营业部为甲方签订书面劳动,约定: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市场部从事营销证券经纪人工作,乙方级别为行销系列资深经理。2。乙方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津贴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绩效提成、津贴按照《经纪人营销办法》和乙方工作计提;福利由甲方按照福利待遇制度向乙方提供。
自1997年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共向徐某某发放(以下均为税前收入)基本工资23.29万元、绩效提成207.93万元、福利费8.48万元、奖金1.25万元,共计240.95万元。
那么,徐某某和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的纠纷点在哪里呢?
纠纷一: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降薪
徐某某认为,根据五里牌营业部制定的《岳阳营业部2006年度员工(营销)收入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高级客户经理上限为3500元,各级档按当月创收的净收入考核,净收入在12500元(含)至15000元之间的,底薪为三档2500元;净收入在10000元(含)至12500之间,底薪为2000元;净收入在8000元(含)10000元之间时,底薪为五档1600元。”又根据《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徐某某的基本工资晋级至2500元/月的档次后,五里牌营业部一直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徐某某发放基本工资。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单方面将徐某某基本工资降至1600元/月。
纠纷二:员工认为公司应补发奖金
徐某某认为,根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五里牌营业部应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对原告考核结果,按照五里牌营业部的奖金分配制度给徐某某发放奖金。但实际上,五里牌营业部仅于2016年给徐某某发放了不到一万元的奖金,五里牌营业部应向徐某某补发少发的资金。
纠纷三:员工认为公司将其名下650客户充公,造成佣金损失
徐某某认为,五里牌营业部强行将徐某某名下的650客户充公,造成其佣金报酬巨大损失。五里牌营业部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对徐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2017年12月1日,徐某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由五里牌营业部向徐某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91万元;
2、由五里牌营业部将充公客户共650名恢复至自己名下,并退还佣金提成至客户全部恢复到自己名下为止(暂计20万元);
3、由五里牌营业部向自己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
4、由五里牌营业部为自己补缴少缴的全部社会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五里牌营业部认为:
第一,虽然从2003年到2006年徐某某从业务员做到高级客户经理,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B类地区资深理财经理基本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2008年4月1日双方根据该办法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某的基本工资为1600元,但提高了提成比例。徐某某对双方重新约定的工资是认可的,五里牌营业部没有单方面降低徐某某的基本工资。2008年4月1日,双方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徐某某要求补发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工资差额的主张不成立,五里牌营业部应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00元(12个月*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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