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8 18:53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17日,中国裁判 文书 网发布一则判决书,证实了此前 市场 流传的“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抓”消息。根据该判决书,原 长城证券 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
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判决书,证实了此前市场流传的“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抓”消息。根据该判决书,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上述判决书,2018年9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第一中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区志航、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原判认定,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担任深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信”)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基金(下称“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被告人袁某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志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志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上述判决书指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职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水、通话记录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证券等电子数据;杨某2、范某某、朱某某、钱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区志航、袁某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区志航、袁某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某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区志航、袁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区志航退缴相应钱款。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对区志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关于刑期的部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但鉴于袁某系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基金经理,且参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相关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区志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上述判决书,上诉人袁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袁某在客观上帮助和配合了区志航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对原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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