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 06:51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迎来新的统一、全面的监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9月9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的背景在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迎来新的统一、全面的监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9月9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的背景在于,部分关联交易已经从最初保险公司与关联方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化到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虚假增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违规问题的载体,引发重大风险。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
此前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基本规定仍是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随后,监管又于2008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下发通知,分别补充了对关联交易计算、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和内控等方面的新内容,相关制度较为零散。如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七章包括:总则、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限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附则。按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位保险业人士评价,这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5月下发,16个月后才正式出台最终版本,显示出监管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监管办法有严格的方面,也体现了务实和人性化的一面。
一、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变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位熟悉关联交易业务的险企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是关注重点之一。他认为,《办法》对于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大大超过了原有的范围,这会使得不少“潜伏者”浮出水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监管漏洞,也会让违规关联交易成本提高。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法》还分别列示了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的情形。而此前的规定为,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办法》对险企关联交易重新分类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这些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
而现行分类方式为: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买卖、保险及代理、再保险、审计等服务、担保等利益转移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上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提到,保险公司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是本次《办法》的要点之一。银保监会表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曾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交易监管上很有必要,因为在投资端的层层嵌套等关联交易实际操作中,采取规避方式,确实掩盖了很多业务的实质。
比如,相关方因为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这种关联关系由于代持、多层股权结构等原因比较隐蔽,形式上不太容易发现,容易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所以,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于这些规避监管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
二、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高:累计交易金额达3000万,并超险企净资产1%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办法》有不同的管理要求,重大管理交易的管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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