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02:1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6月25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233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 成都康弘药业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6月25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233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康弘药业”)会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一次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就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于2019年7月22日向贵会提交了书面反馈意见回复。根据公司的最新情况,相关各方对书面反馈意见回复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内容已在本反馈回复中以楷体加粗的字体显示)。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具体答复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一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重大事项说明”之“(二)行政处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近36个月内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重点问题二
2、根据申报材料,除上市公司外,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还包括:成都伊尔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九州汇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艾尔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康特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柯尊洪(董事长)、柯潇(董事、副总裁)在上述部分企业担任董事。另外,董事王霖担任成都先导药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请申请人:(1)结合上述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具体特点、技术、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是,是否违反首发上市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2)结合董事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结合上述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具体特点、技术、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是,是否违反首发上市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柯尊洪先生、钟建荣女士夫妇及其子柯潇先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科技”)、成都伊尔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尔康科技”)和成都九州汇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汇源”)。
1、康弘科技(1)基本情况(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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