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21:11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9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2日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闽高速”)将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闽高速
3、债券代码:122431
4、发行总额:20亿元,部分投资者于第3年末实施了回售选择权,回售实施完毕后本期债券余额为1,741,754,000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3.53%,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福建高速关于“15闽高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15闽高速”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4.90%。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年8月11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本金兑付日:2020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8月13日(8月11日为周六,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福建高速关于“15闽高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本期“15 闽高速”的票面利率为4.90%,每手“15 闽高速”(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9.20 元,QFII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1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9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9年8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闽高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二)关于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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