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20:0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猎云网北京】10月25日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
【猎云网北京】10月25日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划重点创业投资基金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
《通知》中提到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适用该《通知》的两类基金,应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创业投资基金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需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指导意见》出台前的认缴协议将这样
《通知》中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要点
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文章全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猎云网北京】10月25日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划重点创业投资基金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
《通知》中提到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适用该《通知》的两类基金,应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创业投资基金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需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指导意见》出台前的认缴协议将这样
《通知》中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要点
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文章全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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