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4 13:04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度打响“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的枪声。据了解,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度打响“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的枪声。据了解,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更有甚者,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违规行为亟待整治。
整体来看,《办法》从完善关联方管理;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强化监管职责五方面进行优化升级。在业内人士看来,新下发的《办法》内容更为细化、规范,更为明晰且贴合实际。
“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是《办法》反复提及的要点,将进一步遏制规避监管的违规关联交易行为。保险业内人士分析称,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有望扎紧险企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制度“牢笼”。
查漏补缺清除监管盲区,严防保险公司沦为“提款机”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此外,随着行业不断更新发展,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具体来看,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如今,“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的整体监管思路在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全程监督管理,《办法》升级亮相。蓝鲸保险注意到,对比2007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五章二十八条的内容,《办法》扩充至七章六十四条,除了对历年修补内容进行融合外,还根据现实情况对新问题进行补充,更为细化、规范,明晰且贴合实际。
“从过去表现来看,部分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影响的股东,在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时初衷有偏离,把保险公司看成提供现金流的‘提款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粟芳对蓝鲸保险分析指出,“如果主要股东有这种不良动机,会蔓延至经营,表现在偏好某些高风险业务,或者没有扎根保险保障业务,而仅是为筹集资金、到期承诺回报而经营,这种做法危及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在经营投资方面,早前部分保险公司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脱离保险保障功能,资产负债管理理念缺失,更涉及到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一位寿险公司管理人士向蓝鲸保险介绍称,业内确有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不合规行为,由于保险公司多为非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集权,导致关联交易行为隐蔽,监管存“真空地带”,如今《办法》落地,正是为全流程杜绝违规行为。
牵“牛鼻子”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设两专职部门压实责任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等。
为有效管理险企关联交易,《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包括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
“抓源头”,也成为《办法》的亮点之一。蓝鲸保险注意到,《办法》一开始就明确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判断方式。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等,被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列入关联方。实控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近亲属同样被视为关联自然人。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度打响“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的枪声。据了解,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更有甚者,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违规行为亟待整治。
整体来看,《办法》从完善关联方管理;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强化监管职责五方面进行优化升级。在业内人士看来,新下发的《办法》内容更为细化、规范,更为明晰且贴合实际。
“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是《办法》反复提及的要点,将进一步遏制规避监管的违规关联交易行为。保险业内人士分析称,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有望扎紧险企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制度“牢笼”。
查漏补缺清除监管盲区,严防保险公司沦为“提款机”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此外,随着行业不断更新发展,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具体来看,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如今,“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的整体监管思路在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全程监督管理,《办法》升级亮相。蓝鲸保险注意到,对比2007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五章二十八条的内容,《办法》扩充至七章六十四条,除了对历年修补内容进行融合外,还根据现实情况对新问题进行补充,更为细化、规范,明晰且贴合实际。
“从过去表现来看,部分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影响的股东,在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时初衷有偏离,把保险公司看成提供现金流的‘提款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粟芳对蓝鲸保险分析指出,“如果主要股东有这种不良动机,会蔓延至经营,表现在偏好某些高风险业务,或者没有扎根保险保障业务,而仅是为筹集资金、到期承诺回报而经营,这种做法危及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在经营投资方面,早前部分保险公司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脱离保险保障功能,资产负债管理理念缺失,更涉及到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一位寿险公司管理人士向蓝鲸保险介绍称,业内确有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不合规行为,由于保险公司多为非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集权,导致关联交易行为隐蔽,监管存“真空地带”,如今《办法》落地,正是为全流程杜绝违规行为。
牵“牛鼻子”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设两专职部门压实责任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等。
为有效管理险企关联交易,《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包括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
“抓源头”,也成为《办法》的亮点之一。蓝鲸保险注意到,《办法》一开始就明确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判断方式。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等,被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列入关联方。实控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近亲属同样被视为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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