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3 01:0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修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通过完善、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逐级强化控股股东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修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通过完善、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逐级强化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笔者认为,信息披露软约束可一定程度规范质押行为、防范质押风险,不过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应出台更为严格的直接限制规定。
据此次修订相关信息,对于控股股东质押比例低于50%的,具有相对充分的安全垫,本次不实质新增披露要求。对于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50%的,规定本次及后续每笔质押均需予以披露,并详细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等关键信息;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80%的,在履行前述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还需披露股东详细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
另外,对所持5%以上股份出现被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需披露是否会影响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稳定性等。为此还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上述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图据东方IC
大股东高比例质押融资,属于过度信用扩张,由此屡屡引发风险,甚至导致风险外溢,需要政府出手纾困,等于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也被卷入。此次修订公告格式,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质押比例超过50%的,增加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满足了股票质押出资方、中小股东、交易所、监管部门必要的知情权,由此可进一步深入了解风险、防范风险,也或可引导大股东自主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对大股东等或属一种软约束。
在笔者看来,信息披露软约束的约束力或许有限,比如目前上市公司蹭热点式披露。上市公司蹭完热点、大股东等也趁高减持,然而交易所对其中的很多行为都难以跟进认定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对大股东等约束力毕竟不是强制性的,约束效果并不乐观。
未来,大股东将50%以上持股进行高比例股票质押行为或将延续,甚至可能倾囊而出将100%持股予以质押,为此或许只是例行公事发布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该怎么质押还怎么质押,因为法律规则没有禁止此类质押行为。按2018年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其中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并没有对单个股东持股质押比例进行限制,等于50%指标谁先占就是谁的。
假若大股东持股在总股本50%以下,上述规定等于大股东可以一次性倾囊而出将其100%持股质押融资,也不会超过红线,这为大股东埋下了股票质押爆仓风险隐患;假若大股东持股超过总股本50%,在大股东将总股本50%的股票质押后,那么其他股东就没有办法再办理质押融资了,但其他股东同样有此融资需求,大股东“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要防范股票质押爆仓风险,单纯限制某只股票的质押比例,并没有切中要害,在此基础上即便打上信息披露的制度补丁,也或难有太大补救。因而笔者建议,可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大家都知道,控股股东质押比例低于50%的,具有相对充分的安全垫,此种情况下即便大股东质押股票面临爆仓,还有另外一半股票在手,可以补充质押,很大程度可以防范风险发生,那为何不直接规定:任何股东至多只能将其持股的50%予以质押?
目前政策默许股东将100%股票予以质押,那大股东质押融到资金后,也有可能根本就不打算回购,等于将此视为一种全盘减持的方式,那么大股东虽然名义上还是实控人,但或许根本就不会在乎上市公司经营效益如何,甚至还可能由此萌生掏空上市公司的邪念。上市公司每况愈下,也容易引发股票质押爆仓风险,最后将空壳甩给股票质押的出资方、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都很有必要,交易所等对此应直接作出限制规定。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修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通过完善、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逐级强化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笔者认为,信息披露软约束可一定程度规范质押行为、防范质押风险,不过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应出台更为严格的直接限制规定。
据此次修订相关信息,对于控股股东质押比例低于50%的,具有相对充分的安全垫,本次不实质新增披露要求。对于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50%的,规定本次及后续每笔质押均需予以披露,并详细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等关键信息;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80%的,在履行前述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还需披露股东详细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
另外,对所持5%以上股份出现被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需披露是否会影响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稳定性等。为此还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上述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图据东方IC
大股东高比例质押融资,属于过度信用扩张,由此屡屡引发风险,甚至导致风险外溢,需要政府出手纾困,等于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也被卷入。此次修订公告格式,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质押比例超过50%的,增加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满足了股票质押出资方、中小股东、交易所、监管部门必要的知情权,由此可进一步深入了解风险、防范风险,也或可引导大股东自主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对大股东等或属一种软约束。
在笔者看来,信息披露软约束的约束力或许有限,比如目前上市公司蹭热点式披露。上市公司蹭完热点、大股东等也趁高减持,然而交易所对其中的很多行为都难以跟进认定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对大股东等约束力毕竟不是强制性的,约束效果并不乐观。
未来,大股东将50%以上持股进行高比例股票质押行为或将延续,甚至可能倾囊而出将100%持股予以质押,为此或许只是例行公事发布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该怎么质押还怎么质押,因为法律规则没有禁止此类质押行为。按2018年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其中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并没有对单个股东持股质押比例进行限制,等于50%指标谁先占就是谁的。
假若大股东持股在总股本50%以下,上述规定等于大股东可以一次性倾囊而出将其100%持股质押融资,也不会超过红线,这为大股东埋下了股票质押爆仓风险隐患;假若大股东持股超过总股本50%,在大股东将总股本50%的股票质押后,那么其他股东就没有办法再办理质押融资了,但其他股东同样有此融资需求,大股东“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要防范股票质押爆仓风险,单纯限制某只股票的质押比例,并没有切中要害,在此基础上即便打上信息披露的制度补丁,也或难有太大补救。因而笔者建议,可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大家都知道,控股股东质押比例低于50%的,具有相对充分的安全垫,此种情况下即便大股东质押股票面临爆仓,还有另外一半股票在手,可以补充质押,很大程度可以防范风险发生,那为何不直接规定:任何股东至多只能将其持股的50%予以质押?
目前政策默许股东将100%股票予以质押,那大股东质押融到资金后,也有可能根本就不打算回购,等于将此视为一种全盘减持的方式,那么大股东虽然名义上还是实控人,但或许根本就不会在乎上市公司经营效益如何,甚至还可能由此萌生掏空上市公司的邪念。上市公司每况愈下,也容易引发股票质押爆仓风险,最后将空壳甩给股票质押的出资方、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都很有必要,交易所等对此应直接作出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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