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11:56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四川证监局9月16日发布称,川财证券存在合规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不到位、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自有资金承接资管 产品 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均围绕“
四川证监局9月16日发布称,川财证券存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均围绕“16国购债”展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6国购债”的发行人为国购投资,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而监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20%。
另外,川财证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国购投资支付“16国购债”债券回售款及罚息11156万元等。
川财证券存三大问题
首先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方面。四川证监局调查称,2016年11月16日,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销售顾问协议》,协助销售5亿元“16国购债”并收取销售顾问费。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经多部门审核,但未明确业务实际性质,具体操作不规范。川财证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在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四川证监局表示,川财证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公司资管产品投资“16国购债”、资管产品向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产品转让“16国购债”属于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和《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四川证监局称,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四川证监局要求川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包括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报送整改报告;在收到文书的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作为川财证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的王海阳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四川证监局也对王海阳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川财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发现,川财证券上述三大问题均围绕“16国购债”展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6国购债”的发行人国购投资,袁启宏持有国购投资99.60%的股份,胡玉兰持有0.40%的股份,二人系夫妻关系,袁启宏是公司的控股和实际控制人。
国购投资为安徽省较大的住宅、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的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为公司发展大农业和大健康产业的重要平台。
四川证监局9月16日发布称,川财证券存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均围绕“16国购债”展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6国购债”的发行人为国购投资,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而监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20%。
另外,川财证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国购投资支付“16国购债”债券回售款及罚息11156万元等。
川财证券存三大问题
首先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方面。四川证监局调查称,2016年11月16日,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销售顾问协议》,协助销售5亿元“16国购债”并收取销售顾问费。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经多部门审核,但未明确业务实际性质,具体操作不规范。川财证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在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四川证监局表示,川财证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公司资管产品投资“16国购债”、资管产品向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产品转让“16国购债”属于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和《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四川证监局称,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四川证监局要求川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包括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报送整改报告;在收到文书的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作为川财证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的王海阳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四川证监局也对王海阳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川财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发现,川财证券上述三大问题均围绕“16国购债”展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6国购债”的发行人国购投资,袁启宏持有国购投资99.60%的股份,胡玉兰持有0.40%的股份,二人系夫妻关系,袁启宏是公司的控股和实际控制人。
国购投资为安徽省较大的住宅、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的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为公司发展大农业和大健康产业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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