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04:2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原标题:玖富集团“带病”赴美IPO 业务持续性存疑 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机构海外上市潮中,拍拍贷(3.83, -0.01, -0.26%)、和信贷(2.31, 0.01,0.43%)、融360(3.55, -0.14, -3.79%)(简普科技)、360金融
原标题:玖富集团“带病”赴美IPO 业务持续性存疑
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机构海外上市潮中,拍拍贷(3.83, -0.01, -0.26%)、和信贷(2.31, 0.01,0.43%)、融360(3.55, -0.14, -3.79%)(简普科技)、360金融(10.5, -0.31, -2.87%)等互金平台纷纷登陆美国资本市场。 如今,互金机构玖富集团也要“闯关”美股市场。 然而,由于各平台“合规”进程尚不明朗、P2P备案工作一再推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也时刻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任何平台都可能因违规而面对罚款、整改甚至停运。
美东时间7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玖富集团(9F Inc.)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IPO招股书。招股书显示,玖富集团拟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8004.0733, -107.05, -1.32%)申请ADS上市,代码为“JFG”,最高募资金额为1.5亿美元。此次IPO的承销商分别为瑞士信贷(11.74,-0.09, -0.76%)、海通国际与玖富证券(9F Primasia证券)。
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下发过多份整顿现金贷业务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文件,但很多平台的整改情况并不乐观。记者对比多位玖富借款人的借款协议发现,玖富在经营现金贷产品的过程中也存在高息放贷、虚增本金及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玖富选择在行业发展尚不明朗的时间点递交招股书的做法,及其能否顺利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焦点。
虚增借款本金 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
招股书显示,玖富集团2016年至2018年的总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61亿元、67.42亿元和55.57亿元。其中,来自“贷款服务费”(包括贷款便利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亿元、65.3亿元、53.2亿元,在总净收入中的占比分别达到97.3%、96.9%和95.9%。
然而,在玖富总净收入额中占比超九成的贷款服务费中,面向借款人收取的部分在扣取及计息方式上多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
玖富万卡(借款时为玖富叮当)借款人阮女士向《红周刊》记者表示,其于2017年5月29日通过玖富叮当APP申请了一笔本金为3万元的借款。但合同显示该笔借款的本金则为39700.72元,年利率为11.55%,以等额本息方式分24期偿还,每期需还款1850元,不过阮女士银行卡的实际到账金额还是3万元。
借款成功后,阮女士在账户文件列表中发现了一份名为“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的文件,其中共包括八项服务的费用,分别为信用风险评估费472.26元、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383.71元、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1828.95元、撮合服务费147.58元、保障计划转款4247.98元、保险费317.6元、仲裁对接技术服务费119.1元、贷后管理费2183.54元,共计9700.72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9700.72元也正是阮女士并未实际到账,却在合同本金中虚增的金额。显然,玖富集团不仅将上述八项服务费计入了该笔借款的合同本金,还在此基础上以11.55%的年利率核算出了阮女士的每期还款金额。相当于每一笔附加费用,阮女士都需额外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魏天贵律师告诉《红周刊》记者,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合同本金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如果其实际到账的金额为3万元,而借款协议中却显示本金为39700.72元,平台多收取的9700.72元无真实借款合同依据,不属于借款金额,不受法律保护。
与阮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王女士也在借款过程中被玖富附加收取了多项费用,不同的是,王女士没有被虚增本金,而是只借了一笔款项,却“被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
据王女士介绍,其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玖富万卡申请了一笔本金为1.1万元的借款,借款成功后,账户内却显示有两份借款协议,对应的合同本金分别为1.1万元和5955.4元。王女士实际到账金额仅为1.1万元,另一笔合同金额则在借款详情中显示为“费用分期”。此外,王女士合同列表中的各项附加费用并非如阮女士一般显示为“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而是以参加保障计划确认书、网贷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等多份协议呈现,每份协议中都约定收取不同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玖富方面将各项附加费用计入合同金额并在放款时提前扣除的行为,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放款的同时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被业内统称为“砍头息”)。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禁止各类机构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对此,有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在借款协议中抬高本金或虚拟合同又在放款时扣取相应附加费用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变相收取“砍头息”。
原标题:玖富集团“带病”赴美IPO 业务持续性存疑
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机构海外上市潮中,拍拍贷(3.83, -0.01, -0.26%)、和信贷(2.31, 0.01,0.43%)、融360(3.55, -0.14, -3.79%)(简普科技)、360金融(10.5, -0.31, -2.87%)等互金平台纷纷登陆美国资本市场。 如今,互金机构玖富集团也要“闯关”美股市场。 然而,由于各平台“合规”进程尚不明朗、P2P备案工作一再推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也时刻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任何平台都可能因违规而面对罚款、整改甚至停运。
美东时间7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玖富集团(9F Inc.)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IPO招股书。招股书显示,玖富集团拟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8004.0733, -107.05, -1.32%)申请ADS上市,代码为“JFG”,最高募资金额为1.5亿美元。此次IPO的承销商分别为瑞士信贷(11.74,-0.09, -0.76%)、海通国际与玖富证券(9F Primasia证券)。
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下发过多份整顿现金贷业务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文件,但很多平台的整改情况并不乐观。记者对比多位玖富借款人的借款协议发现,玖富在经营现金贷产品的过程中也存在高息放贷、虚增本金及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玖富选择在行业发展尚不明朗的时间点递交招股书的做法,及其能否顺利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焦点。
虚增借款本金 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
招股书显示,玖富集团2016年至2018年的总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61亿元、67.42亿元和55.57亿元。其中,来自“贷款服务费”(包括贷款便利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亿元、65.3亿元、53.2亿元,在总净收入中的占比分别达到97.3%、96.9%和95.9%。
然而,在玖富总净收入额中占比超九成的贷款服务费中,面向借款人收取的部分在扣取及计息方式上多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
玖富万卡(借款时为玖富叮当)借款人阮女士向《红周刊》记者表示,其于2017年5月29日通过玖富叮当APP申请了一笔本金为3万元的借款。但合同显示该笔借款的本金则为39700.72元,年利率为11.55%,以等额本息方式分24期偿还,每期需还款1850元,不过阮女士银行卡的实际到账金额还是3万元。
借款成功后,阮女士在账户文件列表中发现了一份名为“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的文件,其中共包括八项服务的费用,分别为信用风险评估费472.26元、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383.71元、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1828.95元、撮合服务费147.58元、保障计划转款4247.98元、保险费317.6元、仲裁对接技术服务费119.1元、贷后管理费2183.54元,共计9700.72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9700.72元也正是阮女士并未实际到账,却在合同本金中虚增的金额。显然,玖富集团不仅将上述八项服务费计入了该笔借款的合同本金,还在此基础上以11.55%的年利率核算出了阮女士的每期还款金额。相当于每一笔附加费用,阮女士都需额外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魏天贵律师告诉《红周刊》记者,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合同本金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如果其实际到账的金额为3万元,而借款协议中却显示本金为39700.72元,平台多收取的9700.72元无真实借款合同依据,不属于借款金额,不受法律保护。
与阮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王女士也在借款过程中被玖富附加收取了多项费用,不同的是,王女士没有被虚增本金,而是只借了一笔款项,却“被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
据王女士介绍,其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玖富万卡申请了一笔本金为1.1万元的借款,借款成功后,账户内却显示有两份借款协议,对应的合同本金分别为1.1万元和5955.4元。王女士实际到账金额仅为1.1万元,另一笔合同金额则在借款详情中显示为“费用分期”。此外,王女士合同列表中的各项附加费用并非如阮女士一般显示为“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而是以参加保障计划确认书、网贷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等多份协议呈现,每份协议中都约定收取不同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玖富方面将各项附加费用计入合同金额并在放款时提前扣除的行为,疑似变相收取“砍头息”(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放款的同时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被业内统称为“砍头息”)。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禁止各类机构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对此,有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在借款协议中抬高本金或虚拟合同又在放款时扣取相应附加费用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变相收取“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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