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1 02:30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陈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陈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 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 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新京报)
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
陈晖长期研究关注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她从立法的功能,立法的原则、总体思路、时间阶段,以及具体内容几个角度阐述。“自动驾驶立法的功能还是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的提法,要通过立法,促进甚至是引领行业发展,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
陈晖表示,总体思路,首先确定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然后再根据这样的技术路线去确定完善相关立法的路线,不是现在就一蹴而就要大量制定相关的法律,要看在什么阶段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根据三个不同阶段,与L1-L5是基本对应的。
第一阶段,主要考虑的是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和法律干预,什么时候干预的关系。对应的是L1-L2的阶段,这个阶段看作是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为辅的阶段,也就是目前普遍处在的这个阶段。这个阶段跟交通运输的法规是没有关系的,不需要交通的法来直接干预。
第二阶段,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的阶段。第二阶段对应的是L3-L4的阶段,这个阶段政策法规应该选择涉及安全的方面或领域或问题去进行规制。
第三阶段,完全实现自动驾驶阶段,对应L5阶段,甚至有观点认为是L6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政策法规全面干预,甚至强制性干预。具体怎么干预?如,经营性道路运输,由于具有政府的管控性,而且还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的规则,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等,这时候需要用法去干预的,而且干预的力度要比第二阶段更强、力度更大,甚至有些技术已经成熟的时候,还应该强制性的应用。
“那么非经营性运输,非运输车辆怎么办?涉及这些领域,可以选择涉及安全方面去调整、去归置,其他的不涉及安全的就放给市场,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是立法要干预的阶段。”陈晖认为。
修订现行部分交通法规适应自动驾驶发展
陈晖认为,立法干预的内容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第一,道路测试。车什么时候能够上路行驶,可以从三个角度考量,是封闭场地的测试、开放道路的测试、正式上路行驶。对于封闭场地的测试不需要交通的法来干预的,跟交通的法没有关系;开放道路的测试,现在有一些研发正在做的阶段,这个阶段可能会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否允许上路测试的制度安排。
陈晖提到,目前我们的法在这方面是有一些障碍的,如《公路法》第51条规定,根据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无法上路测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7条规定,自动驾驶车辆要到城市道路测试必须通过批准才可以,而且一定是不能包括桥梁,在桥梁之外指定城市道路才可以。
“这些都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去解决。我们认为现在立法层面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急需要我们去完善立法,所以我们也强烈呼吁和建议要修改相关法。如前不久给相关部委提供了《公路法》修订的建议,其中就涉及对57条的修订,建议是将来通过批准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内的汽车能够上路测试,以及其他配套建立。这是我们对于目前存在一些法上面的障碍下一步的解决思路。”陈晖介绍。
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陈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 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 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新京报)
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
陈晖长期研究关注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她从立法的功能,立法的原则、总体思路、时间阶段,以及具体内容几个角度阐述。“自动驾驶立法的功能还是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的提法,要通过立法,促进甚至是引领行业发展,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
陈晖表示,总体思路,首先确定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然后再根据这样的技术路线去确定完善相关立法的路线,不是现在就一蹴而就要大量制定相关的法律,要看在什么阶段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根据三个不同阶段,与L1-L5是基本对应的。
第一阶段,主要考虑的是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和法律干预,什么时候干预的关系。对应的是L1-L2的阶段,这个阶段看作是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为辅的阶段,也就是目前普遍处在的这个阶段。这个阶段跟交通运输的法规是没有关系的,不需要交通的法来直接干预。
第二阶段,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的阶段。第二阶段对应的是L3-L4的阶段,这个阶段政策法规应该选择涉及安全的方面或领域或问题去进行规制。
第三阶段,完全实现自动驾驶阶段,对应L5阶段,甚至有观点认为是L6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政策法规全面干预,甚至强制性干预。具体怎么干预?如,经营性道路运输,由于具有政府的管控性,而且还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的规则,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等,这时候需要用法去干预的,而且干预的力度要比第二阶段更强、力度更大,甚至有些技术已经成熟的时候,还应该强制性的应用。
“那么非经营性运输,非运输车辆怎么办?涉及这些领域,可以选择涉及安全方面去调整、去归置,其他的不涉及安全的就放给市场,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是立法要干预的阶段。”陈晖认为。
修订现行部分交通法规适应自动驾驶发展
陈晖认为,立法干预的内容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第一,道路测试。车什么时候能够上路行驶,可以从三个角度考量,是封闭场地的测试、开放道路的测试、正式上路行驶。对于封闭场地的测试不需要交通的法来干预的,跟交通的法没有关系;开放道路的测试,现在有一些研发正在做的阶段,这个阶段可能会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否允许上路测试的制度安排。
陈晖提到,目前我们的法在这方面是有一些障碍的,如《公路法》第51条规定,根据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无法上路测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7条规定,自动驾驶车辆要到城市道路测试必须通过批准才可以,而且一定是不能包括桥梁,在桥梁之外指定城市道路才可以。
“这些都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去解决。我们认为现在立法层面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急需要我们去完善立法,所以我们也强烈呼吁和建议要修改相关法。如前不久给相关部委提供了《公路法》修订的建议,其中就涉及对57条的修订,建议是将来通过批准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内的汽车能够上路测试,以及其他配套建立。这是我们对于目前存在一些法上面的障碍下一步的解决思路。”陈晖介绍。
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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