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4 05:0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7月13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举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国家 外汇 管理局总 会计 师孙天琦表示,Fintech可以使“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更便捷
7月13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举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Fintech可以使“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更便捷。
对于“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孙天琦表示,数字平台的发展为“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了“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WTO、区域性协定、双边协定中,也更加关注“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问题。
跨境非法金融活动趋于活跃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
近阶段,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正在不断提高。比如,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机构进入的条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强调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但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趋于活跃。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但在一些发达国家是合法的。”孙天琦介绍,截至目前,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近千家,其中,关闭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删除网站有关外汇交易内容),约谈6家(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移交公安机关4家。
此外,还有境内居民跨境购房,境外机构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跨境炒股、期货和服务,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境外跨境向我国境内个人提供开户服务,跨境销售投资类产品,跨境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数字平台跨境赌博等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我国如何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孙天琦提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维持现有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程度,先不做全面开放。”孙天琦强调,暂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协同机制还不健全,投资者、消费者投资经验有限,识别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
孙天琦表示,从中长期来看,我国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在司法完备、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监管体系完善、能力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
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
会上,孙天琦指出,从国际上看,金融更加开放不等于没有监管。成熟的发达经济体普遍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例如,美国要求只要向美国人(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如未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则将被认为是欺诈,将受处罚。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2018年7月,某境外外汇经纪商因未在CFTC注册即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被处以高达6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此外,还向消费者支付了1000多万美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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