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 23:41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7月12日, 交通 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 价格 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 《征求意见稿》对儿童乘车优惠标准作出了规范,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
《征求意见稿》对儿童乘车优惠标准作出了规范,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儿童,6至14周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周岁(含6周岁)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实行免费乘车(9座及以下客车除外),6周岁(含6周岁)以下、单独占用座位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儿童未携带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和1.2~1.5米为标准,分别执行免费乘车、客票半价优待。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两部委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关于儿童优惠乘车政策。现行运价政策以身高作为儿童免票、半票划分依据,社会公众认为有失公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呼声愈发强烈,成为近几年全国“两会”提案反映的热点问题。为此,《意见》明确,儿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岁以下的实行免票,6-14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参照部分地区对儿童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将半票上限年龄设定为6-14岁);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为判定标准,便于旅客出行和经营者执行。
在备受关注的网约车部分,《征求意见稿》显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两部委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节中提到,虽然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提升经营者定价自主权,但文件着重强调经营者要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主要措施:
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班车客运,要公示上限票价,春运和节假日期间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是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巡游车经营者等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地方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四是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对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道路运输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现行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亟需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中发〔2015〕28号文明确提出“逐步扩大道路客运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国办发〔2016〕58号文对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网约车经营价格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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