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9 12:37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保险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保险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由此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唐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顺应了市场发展,弥补了监管空白,整合了原有零散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有效内容,完善了关联方认定标准。同时,《办法》还科学制定监管指标,加强穿透监管,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监管职能,进一步健全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要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精准发力、务求实效。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对此,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会计师漆颖斌告诉记者,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10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是精准发力防控保险行业风险和加强内控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2007年4月,当时的保监会出台的《暂行办法》,就把关联交易监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2008年,保监会印发《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说明保险业务随着市场进一步发展,新的风险点不断出现,损害投资者和保民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监管难度不断提高,对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已形成挑战。
某企业审计中心总经理王女士表示,《办法》是保险业近年出台的最重要制度之一。《暂行办法》对于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不明确导致关联交易未恰当披露,不少保险公司利用制度不完善转移利润规避检查;在各类资本大量投资险企和互联网金融互相影响下,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化,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保险监管和风控的需要。
“《办法》是《暂行办法》的全面升级版,它在多方面强调了关联交易的操作管理,把内控的重要性放到了空前的高度,是一个非常全面的制度体系。”王女士告诉记者。
打击利益输送等乱象
《办法》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此举对打击保险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有重要作用。
漆颖斌表示,《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完善了监管制度,减少了监管空白和盲区。重点监控各类保险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唐菱则表示,《办法》首次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这一安排将使保险公司在关联交易开展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的判定上,不易受保险公司股东或管理层所左右,增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独立性,加大违规关联交易成本;《办法》同时要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构建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对于关联交易的直管机制,将促使保险公司从源头从严管控关联交易,杜绝违规关联交易发生。
王女士也认为,以往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比较模糊;此次发布的《办法》在关联方的认定上除了列举式规定,还在第八条增加了“兜底条款”,有效包含了列举式条款里未明确的其他关联方情形,给企图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保险公司大大增加了难度。
采用双重披露要求
《办法》同时加强了社会监督,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这种“会计准则+监管标准”双重披露要求对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有哪些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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