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4 23:08 来源:融100 编辑:融仔
近日,一位金融审判人员上诉建行北京恩济支行的判决引爆了资管圈! 大家都知道本质是受托,秉承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所以买了基金大家基本都盈亏自负。然而这
近日,一位金融审判人员上诉建行北京恩济支行的判决引爆了资管圈!
大家都知道本质是受托,秉承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所以买了基金大家基本都盈亏自负。然而这起案子最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告在建行购买基金亏钱后居然告到代销全额赔付,且一审二审直至最高院都是同样的判决结果。
看到这个案子,是不是很多投资亏钱的基民都蠢蠢欲动?然而,不少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个案件本身具有其独特性,不可能亏钱了就找银行全赔。那么,案件本身有哪些独特性?在购买基金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注意哪些细节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银行理财经理、渠道人士、基金详细分析该案件及其影响。
原告获胜的四大要点
从表面上看,事情经过其实很简单,北京海淀区的王女士2015年6月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了96.6万元的深圳某中证军工,2018年3月,王女士赎回时仅剩38.95万元。期间亏损的57.65万元,随后王女士就起诉了该行,要求其全额赔付这五十多万。
许多基金投资亏损了的投资者如果只看表面,心里想的可能是:明天去法院走一遭,让代销银行来买单。但仔细看看事情经过,会知道“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不是说着玩儿的,从一审到最高院一直是一个判决结果也不是没有原因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四点。
NO.1 只买银行理财,却被推荐军工主题?
据一审裁判文书,北京海淀区王女士称,由于自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虽然王女士明确只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但最终买的却是某军工主题股票型基金,而股票型基金的发行方和风险特征明显与王女士最初提请的目标要求完全不符。因此原告方认为,建行在明知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推荐其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是一种欺骗行为。
NO.2 招募说明书说“较高风险”,平台方标“中风险”?
对此,建行则提出该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属于“中风险”,适合原告购买的主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网查了下,现在建行APP上该产品的风险评级仍为“中风险”。
对建行提出的这一主张,法院并未采纳。其认为,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明确其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市场基金、、,为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该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的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NO.3销售不恰当,购买前未出示和提供基金和招募说明书?
暂不谈产品和投资者的风险匹不匹配,毕竟即便是稳健型投资者,某一天心血来潮想炒炒股票投投高风险产品,难道会不给你开户或者理财经理还能死命拦住你?如果投资者是明知道这个风险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的,那自然没经手人什么事儿,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呢?
王女士声称,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该行工作人员均未向其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直至2016年初其需要用款时,才知悉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系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原告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在其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此外,虽然原告购买涉诉基金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因此这并不能免除其说明的义务。
NO.4 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
二审判决书透露,王女士乃金融审判人员,虽然这不代表其拥有多高的投资知识,但必须承认其具有高于常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认识。在提交的证据中,其提交有委托单和通话录音等材料,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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